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 2017-08-25 —为了实现结核病控制规划目标,卫生部疾控(1996)第5号文件将肺结核病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卫生部制定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可疑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病人转到结核病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即把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管理等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即结核病归口管理。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医保中心先后制定了:①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原重庆市胸科医院、重庆市传染病医院)等五家医疗机构为重庆市收治结核病的指定医院。其他医疗机构不得收治,如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病人时,必须向指定的医疗防治机构转诊。②主城区以外的区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的可疑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病人必须向当地结防机构转诊。③各级各类驻渝医疗保健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④强调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方可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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