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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结核病防治2002-2005年实施计划

— 2017-11-28 —浏览:

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下发了由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为了保证《规划》总体目标及工作指标的实现,根据2001年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特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2002年-2005年实施计划。
  一、 目的、目标及工作指标
  (一) 目的
  通过有效的实施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减少结核病的发病和死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 目标
  通过成功地实施《规划》,到2005年达到下列目标:
  1. 全国以县为单位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覆盖率达90%,2002-2005年分别为70%、80%、85%和90%。
  2. 2001-2005年共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200万。新涂阳病人发现率达70%,2002-2005年分别为38%、45%、60%和70%。
各省2001-2005年DOTS策略覆盖率和涂阳病人发现指标见附件1-3。
  3. 涂阳病人治愈率至少达80%。

       (三) 工作指标
  2002-2005年应完成下列工作指标:
相关指标(%)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 60 65 70 80 90
传染性病人督导治疗覆盖率 80 80 80 80 80
传染性病人规则治疗率 90 90 90 90 90
村医生结防技术培训率 60 70 75 80 85
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40 45 50 55 60


        二、 主要政策

(一)加强各级政府承诺,中央级建立结核病控制机构间协调委员会(ICC),各省、市和县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保证必要的结防经费和结防人员来实施《规划》;
  (二)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
  (三)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四)对贫困地区给予技术援助和经费支持;
  (五)广泛开展全民结核病健康教育,提高全民的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
  三、 主要技术策略
  (一)主要通过痰涂片检查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二)对传染性及重症涂阴病人提供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并在直接观察督导下服药(DOT);
  (三)定期、不间断提供合格的抗结核药物;
  (四)建立健全登记、报告制度;
  (五)广泛、持续开展信息、教育、交流(IEC)活动和社会学评价工作。通过宣传动员、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交流与传播,提高全社会参与程度、提高病人发现率及治愈率。(详细的技术策略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四、 主要行动
  (一) 加强政府的承诺
中央成立结核病控制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各省、市和县级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加强结核病服务网络和人力资源建设,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贫困地区给予技术援助和经费支持,利用好国外援助项目,为实现规划目标起保证作用。
  2002年6月中央级召开ICC的第一次会议。ICC每年6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会议。ICC主要职责是保证所有项目为实施《规划》的目标而协调有效地开展,为结核病控制筹集资金,协调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对全国规划进展情况定期审议、督导和评价,提出各种改进的建议。
  各省、市(地)、县(区)成立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为本级结核病控制争取经费并实施管理,制定并审核省级的实施计划,评价本级结核病控制工作的进展,向上级提供进展报告。
  (二) 建立和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
  1. 国家级结核病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NCTB),在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下,为政府制定有关结核病预防控制的规划、法规、规范及标准等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防治策略和控制措施研究;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领导下,协助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痰检质控、耐药监测、临床培训和研究等相关的工作。
  2. 建立国家级督导员队伍
  为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导,同时为各省培养人才,2002年从国家结核病控制中心和部分省聘任一批国家级督导员,成立国家级督导队,参与全国的督导工作,为各省提供技术援助。每年4月份对督导员进行重新聘任。
  3. 省、市(地)、县级结核病控制机构
  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在省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卫生厅的领导下,负责协助制定并实施全省结核病防治计划,对市(地)、县提供技术支持、进行督导、组织培训、药品采购供应、常规监测、质量控制和实施性研究。负责建立实验室网络,检查县级痰涂片质量。每季度向国家中心和合作伙伴报告有关DOTS的实施(队列分析)、财务管理、进展以及计划活动等相关信息及报告。
  市(地)级结防机构,参照省级结防机构的职责,直接对所辖县(区)进行督导、培训及技术支持。
  县级结防机构是结核病防治的最重要的机构,负责病人发现和治疗管理及督导工作,检查乡级DOTS的实施情况。2003年和2005年县(区)具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分别达85%和100%。
  (三) 加强结防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为实现计划目标,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将在以下方面加强能力建设:
  1.制定各级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省、市(地)县结核病控制机构都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国家、省和地市要举办计划、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病人管理、督导、实验室诊断、放射诊断学、统计和监测培训班,国家、省和地市级还要举办IEC、实施性研究和社会学评价培训班。
  2002年国家级举办省级师资培训班,内容包括:规划管理、病人发现及管理、实验室诊断、督导、统计和监测、IEC、实施性研究和社会学评价。
2003年国家级除继续对省级师资进行培训外,扩展对市地级的培训和对综合医院人员技术培训。
  2004年举办结核病防治新进展学习班,介绍国内外结核病防治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新方法。
  2003-2005年安排有关人员出国进修和培训。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2003年村医培训率至少要达到80%以上,到2005年达到85%以上。重点为提高病人发现水平和提高对病人实施直接观察下的督导化疗的管理水平。
  2.编写和印发各类培训教材
2002年编写和印发《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3年编写和印发实验室诊断(痰涂片检查)、项目管理和督导、病人管理(督导化疗,登记、报告)、统计监测、财务管理教材。2004年编写和印发结核病诊断及鉴别诊断教材、实施性研究的设计及实施和社会学评价教材。
  3.组织技术交流
  2002-2003年国家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各省之间的交流,尤其非卫V项目省到卫V项目省的参观考察,同时组织专题交流及研讨。
  2003-2005年期间将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了解国外的进展。
  省级结防机构同样要组织省间、省内各级人员的工作交流。
  4.技术支持
  从国家到省、市(地)、县级,逐级应对下一级的《规划》活动给予技术支持。各级结防所和实施单位也可以就DOTS实施方面的相关问题向上级寻求技术支持。
  (四) 加强社会动员和IEC
  加强社会动员和IEC是增加政府承诺,扩大DOTS策略覆盖,加强全社会参与的有效途径。中央将与多部门合作制定增加公众对结核病认识的国家发展战略计划,包括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信息材料的广泛发行和建立中国结核网站等。
  每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3月24日),国家和各级结防机构将大规模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国家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向各省提供宣传主题、方法和宣传材料。
  省、市、县级也要与多部门合作制定增加公众对结核病认识的战略计划,包括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和信息材料的制作发行等,可以借鉴国家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方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IEC计划。
  2002年进行基线调查,2005年进行评价,争取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60%的目标。
  (五) 实施性研究和社会学评价
  实施性研究可以分为中央级、省级和地方级课题。 也可以与合作伙伴共同实施。 所有研究方案要得到国家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级结防单位的审查。 中央级和省级将就研究结果对实现《规划》产生的重要意义展开讨论和评价。
  2002年:社会学评价、涂阴病人的免费治疗、提高艾滋病毒感染者(HIV)和结核双重感染者的检出率及预防性抗结核治疗效果。
  2003年:非医务人员督导服药的管理模式、加强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的模式、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药物的应用、提高人群求诊和接受治疗的激励机制。
  2004年:评价耐多药结核病(MDR-TB)产生的原因、频度及在DOTS覆盖区采用二线抗结核药物治疗耐多药结核病的可行性。
  (六) 监测、督导与评价
  1.监测
  1) 常规监测
  利用常规登记本及季度报告等资料,每季度对《规划》活动进行常规监测与评价。具体内容包括:病人发现、治疗覆盖率、治疗管理及效果、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数量及质量、药品供应及管理、IEC培训和督导活动等。
  2) 耐药监测
  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帮助下,已将这个领域定为连续监测的重点。每年至少要在2个新的省开展耐药监测。
  2.督导活动
  1) 联合督导
  每年5月和11月由卫生部组织联合督导。各国际合作伙伴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日本政府(JICA)、全球抗结核、艾滋病和疟疾基金(GFATM)、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加拿大国际发展部(CIDA)、达米恩基金会(BDF)、世界银行(WB)等。每次预计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大约六个省进行检查。
  2) 国家、省、市和县的督导
  督导的具体内容包括:病人发现、治疗覆盖率、治疗管理及效果、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数量及质量、药品供应及管理、IEC培训和督导活动等。结核控制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支出,检查配套经费是否到位,是否用于结核控制工作。
  督导频度:
  国家级:对各省每年督导两次;
  省级:对示范县每3个月督导一次,扩展期对每个项目县4个月督导一次,正常运转期6个月督导一次;
  地市级:对示范县每2个月督导一次,以后对每个项目县3个月督导一次;
  县级: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督导工作。
  (七) 加强国内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级防痨协会等学术团体在培训和技术交流中的作用;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上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八) 年度总结及中期评价
  1.年度总结
  各级每年要进行年度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总结,并报上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
  2.中期评价
  2005年进行中期评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首先由县区进行自评,然后市地和省逐级进行评价,中央将对部分省进行抽样检查,对全国的5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级撰写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中央将根据中期评价的结果,调整规划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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