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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 2017-12-07 —浏览:

4月14日,艾滋病人高阳的车违法停靠在长常高速公路边,两名交警查车时发现车内藏有毒品,便试图将其制服,其间,高阳左手拿着的注射器扎到了民警薛朝辉的手指。5月2日,湖南省汉寿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和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随后收押在该省津市监狱的特殊病犯收治中心。6月2日,薛朝辉拿到了艾滋病检查报告,呈阴性,即未感染艾滋病(6月11日《潇湘晨报》)。

被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分子用注射器扎伤时,民警薛朝辉才满31岁,儿子还没满月。随着艾滋病检查结果的一推再推,经过焦虑、恐惧、伤心轮番轰炸,薛朝辉体重也从130斤降到了110斤。但从报道看,这名艾滋病人用注射器扎伤民警的疯狂行径并没有受到刑罚追究。虽然民警最终确定未被感染,但笔者认为,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无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按现行的刑法,艾滋病患者用注射器扎伤他人的行为似乎与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接近。但从主客观要件分析,其行为却与这两种罪名并不吻合。

首先,正常人被艾滋患者扎伤或咬伤后,如果4小时之内服用口服预防药,就有可能避免感染艾滋病病毒,从后果来看与传统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的标准格格不入,而且被伤者成天生活在绝望与痛苦之中,其精神上的痛苦要远胜于肉体上的“伤害”。所以,“艾滋病患者故意扎人”虽然也有“伤害”的行为,但其客观表现、侵犯的客体与对象,与故意伤害罪却大相径庭。

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然而,从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三条途径即血液传播途径、性传播途径、母婴传播途径来看,泄愤扎人的艾滋病患者所侵害的对象只是具体的“个人”,并不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因此,其行为也不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统计,中国目前估计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八十四万,居全球第十四位、亚洲第二位。一旦感染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及社会都将会是一场灾难。艾滋病危害大、病死率高,目前也没有有效的疫苗和治愈的药物,但该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目前司法实践中,艾滋病患者咬人、扎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笔者建议刑法中应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运用刑法武器对各种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给予沉重打击。艾滋病感染者故意通过血液途径、性途径将艾滋病毒传染给特定的其他人,就应该以犯罪论处。为加大打击力度,应当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为“危险犯”,即无论被传染者是否发生感染的后果,均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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